交管部门的调解相对自由
2019-09-12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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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有异议,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,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。
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,相比交通事故诉讼要随意的多。例如调解的时间和地点由交管部门与当事人协商决定,并不像诉讼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如期进行。
交管部门对损害赔偿调解的随意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一、调解时间“自由”
调解开始的时间由交管部门与当事人协商决定,时间确定后在调解开始3日前通知当事人。如果当事人临时不能如约参加调解,又可在调解开始前1日申请调换。但是遇有特殊情况,交管部门开始调解的时间必须按照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64条的规定确定:
1、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,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调解;
2、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,从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调解;
3、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的,从受害人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;
4、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,从定损之日起开始调解。
二,调解地点自由
调解地点也是由交管部门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,相对来说较为自由。
虽然调解的时间、地点确定起来比较自由,但是交管部门的调解也有其固有的不足之处,例如该调解协议只是具有合同的效力,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。如果是数额较大,损失较重的赔偿,还是建议当事人选择诉讼途径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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